農業部令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農護字第1120072763號 訂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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