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出犬貓之檢疫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與要求辦理,畜主應向輸入國檢疫機構申請輸入許可或洽詢檢疫規定後,再依據其檢疫規定辦理輸出檢疫。如輸入國要求檢測特定疫病者,可洽動物醫院獸醫師辦理採樣與送檢樣品。
二、 一般輸出檢疫程序:
1.我國犬隻滿 4 月齡以上者依規定應完成植入晶片;惟輸入國對晶片規格另有規定者,請植入符合該國規定之晶片。
2.輸出犬貓時應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畜主得檢附動物醫院獸醫師開立之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防疫機關核定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狂犬病疫苗注射日期距離輸出當日應滿 30 天至 1 年以內,且輸出犬貓應滿 3 個月齡始可施打第 1劑狂犬病疫苗。另輸入國如要求接種其他疫苗者, 應依輸入國規定辦理。
3.畜主請於輸出前 1 週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或護照、犬或貓、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狂犬病疫苗或其他疫苗者)及檢附實驗室檢測結果(如輸入國要求者)等證明文件,向本分局或轄區檢疫站申報檢疫。經臨場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4.畜主可就近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所屬分署及檢疫站辦理此項業務,並洽詢申辦輸出檢疫相關費用與所需時間等細節。
5.動物自臺灣輸出後再輸入者,將視同自國外輸入,應依規定申辦輸入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