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禽鳥類之輸出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相關法規及輸入國檢疫要求而予以配合辦理。
二、 申請人應持鳥隻飼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簽核之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衛生管理紀錄卡(載明申請人、飼養地址、鳥種、鳥隻出入場情形及動物防疫機關訪查紀錄)
及 H5 與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檢測報告向鳥隻飼養所在地動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
三、動物檢疫機關查閱前述檢測結果為陰性、報告日期距擬輸出日未超過 90 日,且經檢疫該批擬輸出鳥類符合輸入國之要求後,始核發輸出檢疫證明書。輸出鳥類若屬
於保育類鳥種必要時應檢附國貿局所簽發之 CITES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