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輸出犬貓之檢疫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與要求辦理,畜主應向輸入國檢疫機構申請輸入許可或洽詢檢疫規定後,再依據其檢疫規定辦理輸出檢疫。如輸入國要求檢測特定疫病者,可洽動物醫院獸醫師辦理採樣與送檢樣品。 (二) 一般輸出檢疫程序: 1.我國犬隻滿 4 月齡以上者依規定應完成植入晶片;惟輸入國對晶片規格另有規 定者,請植入符合該國規定之晶片。 2.輸出犬貓時應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畜主得檢附動物醫院獸醫師開立之輸出 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防疫機關核定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 明書。狂犬病疫苗注射日期距離輸出當日應滿 30 天至 1 年以內,且輸出犬貓 應滿 3 個月齡始可施打第 1劑狂犬病疫苗。另輸入國如要求接種其他疫苗者, 應依輸入國規定辦理。 3.畜主請於輸出前 1 週內攜帶本人身分證或護照、犬或貓、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 明書(狂犬病疫苗或其他疫苗者)及檢附實驗室檢測結果(如輸入國要求者)等證 明文件,向本分局或轄區檢疫站申報檢疫。經臨場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 檢疫證明書。 4.畜主可就近向所屬分局及檢疫站辦理此項業務,並洽詢申辦輸出檢疫相關費用 與所需時間等細節。 5.動物自臺灣輸出後再輸入者,將視同自國外輸入,應依規定申辦輸入檢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