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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所(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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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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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發布日期 編輯日期 發佈單位
*預告修正「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2015/12/72016-4-11豬禽防疫課
*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第五點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2015/12/32016-4-11疫病檢驗課
*預告修正「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2015/11/232016-4-11動物保護課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2015/10/262016-4-11獸醫藥政課
*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第四條附件二2015/10/162016-4-11獸醫藥政課
*預告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條附表一2015/10/152016-4-11疫病檢驗課
*修正「羊結核病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羊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2015/10/132016-4-11草食防疫課
*訂定「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2015/9/22016-4-11豬禽防疫課
*預告訂定「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2015/8/32016-4-11豬禽防疫課
*訂定「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森林遊樂區等地區(如附表)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生效2015/7/312016-4-11動物保護課
*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第六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2015/7/102016-4-11疫病檢驗課
*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2015/6/242016-4-11豬禽防疫課
*施行活禽陳列、展示及買賣之場所及人員限制措施2015/6/152016-4-11豬禽防疫課
*訂定「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2015/6/152016-4-11豬禽防疫課
*預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2015/6/22016-4-11豬禽防疫課
*修正「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2015/5/292016-4-11草食防疫課
*預告訂定「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2015/5/132016-4-11豬禽防疫課
*訂定「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2015/5/82016-4-11草食防疫課
*訂定「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2015/4/242016-4-11豬禽防疫課
*廢止「家禽流行性感冒檢疫站設置及防疫措施」2015/4/242016-4-11豬禽防疫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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