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02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5147293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附件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40 (四)傳真:02-23047055 (五)電子郵件信箱:v019009@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曹 啟 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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