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
執行機關: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布字號:府行法字第1120288953號令
異動性質:修正
主 旨:修正彰化縣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第五條
法規名稱:彰化縣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法規內文:
第一條 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第三條 主管機關自飼主簽立擬不繼續飼養切結書之次日起,收容犬、貓,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 飼主設籍於彰化縣者,具寵物登記及絕育之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 飼主設籍於彰化縣者,未具寵物登記或絕育之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三 飼主非設籍於彰化縣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四 飼主於彰化縣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犬、貓者,自認養日起三十日內送回彰化縣公立動 物收容所者,不予收費。
飼主完成收容手續並繳納前項費用後,不得退費。
第四條 飼主領回被收容之犬、貓,自收容之日起至領回之日止,每隻每日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 用新臺幣二百元;飼主領回經危難救援犬、貓者,除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外,每隻再收取危 難救援費用新臺幣二千元;飼主完成繳費,始得將動物領回,並不得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