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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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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醫事助理認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發佈時間:2023-11-15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以下簡稱本)為辦理動物醫事助理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以落實認證機構之認證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農業動植物防疫檢疫為執行單位。

三、應符合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資格條件之認證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內容之認證實施計畫函送本動植物防疫檢疫審查:

()設立證明文件: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應提供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會員或編制人數資料等。

()認證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下項目之執行方法、作業流程、人力規劃配置(含任務編組之設置、職責、運作方式等),以及品質控管及文件保存 方式:

     1.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包括學歷採認、規定訓練課程時數、在校學分抵免之審查流程及作業方式等。

2.訓練課程:內容綱要設計規劃。如為委辦或認可其他機構辦理,應敘明委辦或認可程序、方式等。

3.能力檢定:檢定科目、舉辦方式、時程規劃、應試規則等。

4.合格證書、識別證製作核發及登錄管理:證書及識別證樣式設計製作方式及核發、更新、換發、登錄、註銷之流程與作業方式,以及登錄資料之查核管理機制。

5.執行認證業務之各項收費項目及金額:說明估算方式。

()其他本指定之文件、資料。

四、本受理前點之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並請申請單位出席審查會議進行簡報,必要時得赴申請單位實施現場查核。

前項審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得自核定之次日起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認可。

認可期限為三年。經認可之認證機構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重新向部申請認可。

五、申請認可之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得不予認可:

()法人、機構或團體資格條件未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認證實施計畫內容顯不合理。

六、本部得視業務需要查核認證機構,認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核定之認證實施計畫內容有異動時,應先向部申請辦理變更,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內容實施。

七、認證機構有下列情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未依本部核定之認證實施計畫或本辦法規定執行動物醫事助理認證事項,情節重大。

()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可資格。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查核。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認可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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